(一)3562、390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亦不予點交。(二)民國109年5月25日經債權人查報,第三人李○霖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惟其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租期自109年4月5日起訖112年3月2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6,5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民國109年11月26日經債權人查報,經承租人表示,出租人曾於出租時表示其所承租之車位編號為78號,但雙方之租賃契約並未載明車位編號。惟社區其他住戶表示編號78號車位非出租人所有,故承租人目前使用停車位為編號77號。前述第三人所稱之停車位,其使用位置及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