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告稱,1266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已無出租或出借之情事,建物內部係樓中樓;另查封時據在場管理員稱,債務人有一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8號,現出租與第三人胡○寧,租金每月3,500元。承租人另於112年4月9日具狀陳報與債務人已無租賃契約存在,亦無使用該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商業區。
2‧拍賣之339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1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51727號函,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度航照圖遭建物遮蔽難以辨識,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5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118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5月27日會輻字第111000750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1年6月7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13017036號函覆,無旨揭建物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紀錄,故無相關資料提供;經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111年6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4165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本件1266建號及3395建號建物,現為空屋,拍定後點交;其餘1318建號建物,車位部分雖已無租賃,惟管委會陳報並無分管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注意。
《給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