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據警衛表示,該屋為薛姓第三人居住使用;據李姓第三人陳報租約表示,其係向債務人之子承租,由其與薛姓友人共同居住使用等語,此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復調查占有使用情形相符。
2‧本件標的於查封前即有第三人主張承租占有使用,其出租人王秀雄為原所有權人王○中之子,經向遺產管理人函詢是否同意該出租行為,遺產管理人未置可否不為否認,準此,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據第三人陳報,原所有權人係於車上燒炭自殺,其子因恐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討債,而搬離該屋,並將該屋出租予第三人,而依鑑定報告所載,本標的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謝曼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