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8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08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總幹事在場表示建物無人居住,且尚欠繳管理費,另有一車位在地下3樓編號728號等語;經檢視發現上開車位無車輛停放其上。債權人於109年9月26日具狀陳報建物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莊○憶,租期自109年9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6,000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109年10月5日函復亦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上開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