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9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91建號建物外懸掛鑫驊一科技之招牌,並由鑫驊一科技使用建物配賦編號58號之地下二樓停車位。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於110年12月6日函覆稱,建物現由第三人鑫驊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等語;復依第三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3,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