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主張借名登記人李○明管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110年11月2日履勘時,在場第三人李○明表示拍賣標的係其所有,借名登記予債務人,房屋有六個房間,經詢問其中一房間內第三人陳○光表示:其為該房間之房客,大約109年5月1日搬進去住,一年一簽,但今年5月到期未再簽約,仍按照原租金條件繳納租金繼續承租。第三人陳○光表示另有二個房間也是租給其他房客。其餘房間現無人使用或承租。
3‧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11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4399號函檢送房屋占有使用查訪表,經至現場按鈴無人應門。
4‧債權人110年11月22日陳報狀提出第三人陳○光租約影本,出租人李○明,承租人陳○光,承租使用範圍為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94巷10號2樓左二套房(住家用),租賃期限為108年9月10日至109年9月9日,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2千元(未稅),房租匯入戶名李○明臺灣銀行帳戶。另110年11月16日債權人會同員警至現場經敲打各房門皆無人回應,與110年11月2日法院執行人員現場履勘狀況相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