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建物於本院109年7月21日現場查封,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政)於現場稱係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復經本院定期於111年2月17日至現場履勘結果:被繼承人蕭○政之姪女蕭○凌在場稱,現由被繼承人蕭○政之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建物無配置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19427號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9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207884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債務人陳○綱律師(即蕭○政之遺產管理人)所有。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謄本資料:公設建號為16630與公告不符,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