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區

哈佛學園∣三峽區大學路131之1號∣近北大國小+三峽國中+台北大學∣近家樂福北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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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詳情

詳細資料

建物地址

類型/用途

社區名稱

鄰近學區

樓層/樓高

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公共設施

停車位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1年5月9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於現場表示本件房屋因建商工程不良,地板有裂,房屋未出租,無地震、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亦無增建。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屋內客廳、臥房、床鋪等雜亂無章,浴室內浴缸、地面污漬、水漬處處、地磚亦有破損等情。房屋現由債務人與姊姊同住,拍定後點交。

2‧本件標的因本件兩造間有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及110年度簡上字第209號判決確定在案,判決書略以述及本件標的(11樓)主臥室之浴室漏水,造成樓下(10樓)主臥室靠浴廁之上方橫樑漏水等情,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當事人、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前開漏水有無修復或是否仍有漏水滲漏及屋內其他空間、位置有無漏水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漏水修復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建物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情事。另依建物謄本所示,本件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7,惟系爭停車位之實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4‧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雖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房屋占用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6‧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修復漏水》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