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50168、50167、50166、50165、501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012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2月19日現場執行時,發現50168、50167、50166、50165建號建物均無人使用,50167、50166建號建物打通;50169、50126建號建物位於雙溪名園社區內,社區主委在場表示其未使用50169建號建物,而50126建號建物係停車場等語。債務人於110年3月17日具狀表示其與雙溪名管理委員會未訂立分管契約,其所屬車位編號係B2-7、11、12、28、42號,共計5個車位,目前並無占用情形等語。
3‧債權人於110年12月17日具狀陳報經詢問管理員,50169號建物目前閒置、無人使用,50126建號建物目前有堆置雜物,該雜物非債務人所有,50168、50167、50166、50165建號建物均為空屋等語。債務人於111年1月19日陳報本件拍賣標的已與第三人禾匯創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不動產租賃意向書,其內容為:「租期為110年10月1日起至120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50萬元,第一年12個月租金於簽約後給付,租金前二年不調整,第三年起每二年調漲百分之3。第二年開始每季初付三個月租金。」,查上開租期係於假扣押查封之後,故除50126建號外,仍應予以點交。
4‧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請求結餘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