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房屋內有租客吳O霞在場稱房東為債務人,在場人吳O霞表示現與女兒居住於本件標的。屋內有增建,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確認有增建(即4888建號,為陽台外推)。另經債權人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債務人,承租人為黃O菡(即吳O霞之女兒),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5000元。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488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2293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及本公司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非自然死亡事件,未屬於行政院原子委員會輻射屋之名單內,依觀察建築物外觀應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月字第152579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洽詢電話:(02)8771-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