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建物為供放置社區中繼水箱設施使用,且除編號2、3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拍定後皆不點交。
2‧建物坐落之基地,即板橋區新板段三小段38地號、二小段11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3‧編號1、4至6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有分管停車位(據債務人陳報之車位使用狀況:編號99-102、157、158、583-586、314、315機械車位變為通道使用;編號571、282-287車位出借他人使用;編號2、44、248、296-299、304-307為機械車位;編號308位置有爭議),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編號1、4至6建物之共有人就共有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費相當時日,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標的建物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之情形,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損害賠償》
特別提醒 建物坐落:新板段三小段38地號、新板段二小段1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