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553、62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09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妹妹何○祥在場陳稱,553、625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出借予其居住使用並約定由其繳納管理費用,兩人間並無訂立書面契約;民國110年2月5日經地政人員現場執行勘測時發現,2樓前陽台及3、4樓整層均為增建,並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本社區即國家公園別墅上社區,社區住戶均係使用山泉水,該戶有水可用且該建物亦未斷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25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10年3月24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本件係於屋頂增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於法定空地增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