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

國家公園華廈∣大安區臥龍街151巷31號∣一樓店面∣六張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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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09: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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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詳情

詳細資料

建物地址

類型/用途

社區名稱

鄰近捷運站

樓層/樓高

建築完成日

建物結構

總坪數

主建物

附屬建物

公共設施

增建

土地登記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09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4809建號建物出租予山河酒業有限公司使用,其他同前案拍賣公告,另29-1號房屋有部分占用43-5地號土地並每月付1000 元金租予債務人。債務人另表示本件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依本院前案108年度司執字第43891號拍賣公告所載:「二、本件於108年7月11日測量增建時,債務人在場陳稱:依勘測成果圖紅線實線長型區塊(3.34X0.94)部分現遭鄰居佔用,經與鄰居協議以每月1000元租金租用。依債務人所提出之98年11月27日協議書所示,債務人將4809建號建物後面平台出租予鄰居李O英使用,期限至少20年,並自99年1月1日起租,每月租金1000元,承租人應於起租時給付5年份之租金計6萬元,雙方均承諾不得要求調漲或調降。另依約租上之註記所示,債務人已收取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104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之租金各6萬元。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因內側廁所牆壁外側無法進入,故無法確認上述區塊其中一部分是為確係有建物,經詢問債務人稱:並無建物。三、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4809建號建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未包含於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非台北市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或921、331震損建築物。」三、依債務人陳報之租約所示,本件4809、7361建號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山河酒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75000元,另有押金15萬元。因本件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故拍定後不點交。四、本件7361建號建物係違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測量結果所示其中部分(1.77平方公尺)佔用鄰地43-3地號,故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係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得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並自行處理佔用鄰地之法律關係,如有紛爭亦應自行處理,請投標特別人注意。

物件特色

本資為轉載,實際資訊依司法院拍賣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索取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