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1‧18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106年8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112年2月21日現場履勘時,管委會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且無車位等語;經入內檢視發現屋內凌亂,許多雜物堆置,且供有神明,冰箱內食品均已過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意字第410號,履行契約》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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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未張貼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