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於109年12月9日現場履勘時,發現本院查封公告、履勘通知均仍張貼於建物門首,據社區日班保全陳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昨日有至保全室領取掛號信等語,並提出社區各類掛號郵件登記簿為證,其中109年12月8日有債務人親簽領取掛號之紀錄。本件拍定後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2‧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3‧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