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73建號建物108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敲門無人回應,據民福大廈管委會總幹事稱並無配賦停車位,且大廈之停車位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權,因停車位位數不多,每年由區分所有權人抽籤決定停車位,停車位僅供區分所有權人及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不供對外營利租賃,請應買人注意。二、1573建號建物108年6月19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稱建物為其與小孩居住使用,每月給付新臺幣5000元租金予債務人,並未訂立書面租賃契約,其中一間房間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凰使用,林○凰於107年11月底搬入。第三人林○凰於108年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其自107年12月向債務人承租,但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到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於109年2月20日派員調查時,被查訪人陳○稱有口頭租屋契約,不記得係何年月開始給付租金、不知具體時間。惟依債權人所提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附其他約定事項,債務人於104年10月28日、105年12月1日均曾簽立抵押物於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時,無出租出借之情形。上開租賃關係影響抵押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北院忠108司執申字第38866號執行命令除去陳○及林○凰之租賃權,如除租命令確定,即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據第三人陳○稱其中一間房間有一區塊牆壁剝落並鋼筋裸露,並聽聞前有房客服藥自殺,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