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蘇○進稱,其為債務人之父親,系爭房屋現已借給其朋友李○無償使用,已借用五、六年,另有編號165、166號之停車位,則由其自行使用。
2‧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而編號165、166號之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十萬分之117,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謄本記載,業經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9年5月18日新北檢德愛109偵15733字第1090048752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地政機關於109年5月19日登記)。倘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聲請減價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