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依現況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0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廖○惠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伊自行居住使用,債權人及其他債務人均未居住該於該處,陽台有外推、頂樓有加蓋鐵皮(即本件7689建號),頂樓增建部分前後無圍牆遮蔽,係由伊父親於二十多年前出資興建,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惟頂樓如有積水,四樓即會漏水。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本件768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4‧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1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40677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7689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6‧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分割共有物》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