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於109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威安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19,000元,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復於109年11月4日會同員警、鎖匠到場履勘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勘查,屋內遺留鐵櫃、桌椅、影印機、微波爐、辦公桌椅、沙發、書櫃,手推車、紙箱、冰箱等大量物品及大批雜物,現場髒亂,據在場之大樓管理員張先生表示,本件建物已多月無人居住,似已許久無人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