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依現況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經本分署於110年8月10日現場查封時,連同地下一層平面停車位編號37,係擔保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拍定後依使用現況點交。惟本件拍賣之建物建號2929)有下列情形請投標人注意:(一)隔戶牆拆除:本件拍賣之建物(新莊區新泰路227號13樓之1)與相鄰建物(新莊區新泰路227號13樓)之隔戶牆拆除,兩建物打通,改以木質拉門間隔,經現場丈量,拆除之隔戶牆經丈量為寬度209公分X高度231公分X厚度12公分。相鄰建物所有權人係擔保人之姐吳O,並為擔保人之姐吳O居住使用。(二)隔間牆拆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原有三間臥室,其中一間近大門之臥室兩面隔間牆拆除,現作客廳使用,拆除之兩面隔間牆經丈量為(高度231公分X長度290公分X厚度12公分),(高度231公分X長度260公分X厚度12公分),又擔保人另以三層夾板隔出一個房間。(三)本件拍賣之建物臥室窗戶有滲水情形、廚房部分據擔保人陳稱,因大樓公共管路設施老化,廚房排水管線不通。
2‧本件拍賣之建物現況如上所述,計拆除一面隔戶牆,二面隔間牆,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相鄰建物(新莊區新泰路227號13樓)非本次拍賣之範圍,故兩建物之區隔鑑界、協調還原隔間等事宜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據新北市工務局110年9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644451號函所示,本件情形是否影響建物結構安全需委託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該局核定委託之審查機關團體進行審查。以上事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3‧本件拍賣之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或屋內曾有非自然死亡等嚴重影響交易價值之情形。
4‧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請投標人注意
5‧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行政執行法執行/可通訊投標》
特別提醒投標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2樓拍賣室。電話:李志雄 (02)89956888轉242或255(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