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605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其餘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7月14日、同年9月5日、113年3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陳O祥在場稱1605建號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有停車位編號B2第56號,其餘建號為公設、地下室及停車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3‧1800建號、1801建號、1802建號、1804建號坐落基地為458地號,非屬債務人陳O祥所有,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