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於赴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回應,後樓下管理員告知系爭房屋有出租予他人,後第三人周O清陳報已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並占用中,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租金每月為新台幣22,500元,租期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2‧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訂立租賃契約,屬合法有權占用房屋,而租賃契約尚未屆至,故拍定後不點交;惟本件租賃契約於112年7月10日屆期後,已不得再為出租等於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故拍定後改為點交。
3‧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5‧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廉字第160767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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