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本件查封時及函請警局查訪均未會晤債務人本人,惟據債務人之家人在場稱,該屋現由其與其他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債權人查報並陳報本院之結果亦同。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2‧913地號土地位於明德路二段62號地下二層左側停車場出口之土地,918地號位於明德路二段56、58、60號建物之土地上,均有部分土地遭上開建物占用,上開土地為87使字第175號使用執照(82建16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上開占用之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法律關係。
3‧另依債務人自述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5‧本件拍賣標的土地913、918地號,依據新北市工務局函示,為87使字第175號使用執照(82建167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可能無法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
6‧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