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於112年3月1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員導往執行,承租人李OO之妻在場稱其租約到112年12月31日,為2年1租,本次有租2個平面車位,依據謄本登載是B4-4、B1-95號,均為家人使用、未轉租出去,每月租金含管理費5萬元,租金已繳給債務人之妻蔡小姐,並繳至年底。另於112年8月1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執行,承租人李OO在現場稱其係向蔡O琪承租,租期自109年2月3日至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續租至115年12月31日、租金5萬元,111年5月20日就已將至115年12月31日之租金新臺幣275萬元給蔡O琪,但出租人未給收據(現場提出租約影本)。承租人李OO稱房屋現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房屋有2個汽車平面車位、1個機車平面車位,機車車位不固定(目前使用編號20),每年抽籤,均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無鋼筋裸露、漏水、嚴重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本件標的由第三人承租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2‧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本件分甲、乙、丙、丁等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凌字第109083號,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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