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19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1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表示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債權人分別於111年3月21、22日陳報,21958建號配賦之停車位編號地下一樓9、17號,皆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