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3178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魏O耕即魏O凱之侄子在場稱31788建號建物由其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同年月20日函覆稱,第三人魏O耕自106年8月21日起開始占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