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6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08年10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在場表示: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108年12月23日函復:建物部分係債務人使用,部分(10坪)出租與第三人東億物流有限公司,租期自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8,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56、58、66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8年10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58、66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