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點交●
1‧空屋,拍定後點交
2‧111年2月18日查封時,據林○文在場稱2樓建物部分由其自行居住使用
3‧111年3月25日勘驗時,據林○文在場稱已自2樓建物遷出,目前為空屋
4‧林○卿於111年4月13日陳報2樓已騰空
5‧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本件執行名義係變賣共有物,第3次拍賣倘未賣出,即續行第4次拍賣至賣出為止,不適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程序。
7‧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變價)》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