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侯○仁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2年12月5日至103年12月4日止,租金每月33,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現仍持續繳納租金,租約範圍僅房屋部分,未承租停車位,並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112年4月20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房屋部分即點交,否則不點交。另本件含共有部分3801建號為地下5樓編號61號之機械車位,目前無人承租使用,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