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1226、4147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1239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4月22日、6月6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發現41226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且已斷水斷電,目視所及無嚴重漏水或壁癌,屋內留有大量林木產品及零星家具。經檢視1樓前陽台及側邊小門入口均有水平增建,內部有夾層3房1衛增建,夾層經查看時略有不穩,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管理員稱41239建號建物為車位持分,債務人之機械車位編號3號位於地下2樓,建商將車位持分集中在一倉庫之建號裡,倉庫目前係由管委會出租予35號5樓之住戶放置私人物品,無增建且無人居住等語。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1年6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磺港路168號建物後方長型區域,目前作為巷道使用,無定著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4147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6月8日函覆稱,41477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開放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