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3702建號建物(含34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37、41號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10年4月8日查復3702建號建物由區公所承租使用中。第三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陳報,其與債務人就建物簽訂租約,供作里民活動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0元。因第三人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成立於108年8月30日查封後,故3702建號建物(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3‧債權人於110年7月1日陳報:地下3層之34號停車位現有第三人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中,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元;地下3層之37號停車位位於機械車位上層,但上方有樑,無法停車,目前遭下方車主堆放物品;地下3層之41號停車位位於機械車位下層,原設備的高度不夠,車輛停放移動時會磨到車頂,目前閒置等語。上開物品占用停車位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因第三人與債務人就34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成立於108年8月30日查封後,故34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4‧鑑定報告載明:「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等語。
5‧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