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3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8月10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1372建號建物為辦公室,前後各有一個門可出入,按電燈開關後電燈不亮,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表示目前僅堆放雜物,並無營業等語;管委會在場表示債務人未配賦停車位,且未欠繳管理費等語。債務人於110年9月30日及10月13日具狀表示,其就1372建號建物與承租人欣揚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7月29日簽訂租約,於同年8月將建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租金自同年9月1日起計、每月新臺幣67,488元,故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建物現仍由承租人使用中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上開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日(110年5月6日)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137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資遣費》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