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父親陳稱建物4樓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5樓(即4樓頂層增建)則為其他親屬居住,拍定後除4樓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2‧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修復漏水等》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