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4318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使用,據前任主委周先生稱,該建物地下一層部分應是債務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為管委會所有,原規劃作機車停車場但債務人不同意故予作罷。4319建號建物現作大樓避難空間使用,據謄本記載分管停車位為8、9號,現無人使用或承租。以上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與管委會間就4318建號建物之關係須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2‧4320、4321建號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建物現為空屋,兩戶打通,查封時在場之管理員稱現應無人使用,據本院再次履勘室內確實無水無電。以上標的拍定後點交
3‧本4726建號建物為4320建號建物之增建,4727建號建物為4321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覆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陽台外推、室內空間外推),屬新違章建築,已限期強制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以上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4320建號建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查覆於108年間曾發生火災,造成部分受火燒損惟無人傷亡,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拍賣建物之謄本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明確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