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告稱已出租,並當場提出與第三人劉○婷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21日至109年2月20日)予本院;嗣第三人賴○熙於109年3月13日向本院陳報其居住於本件拍賣標的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惟該租賃契約未記載租賃期間之起迄日;經本院於109年6月4日至現場履勘,據在場之債務人告稱,目前係出租於黃○珊,由黃○珊及其家人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4月5日起至110年4月4日止,先前之租客劉○婷及賴○熙均已提前終止租約並已搬離,目前有效之租約僅債務人與黃○珊之租賃契約。另依債務人提出與黃○珊之租賃契約所載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7000元。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於查封行為後始由第三人黃○珊承租使用,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0月22日新北消指字第1081959584號函覆,自102年8月1日至108年10月17日止未受理旨揭地點火警之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0月24日會輻字第1080012394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8年11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8377140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10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081960107號函覆,非該局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