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2517建號建物,內有一間廁所,有水有電,內有一張辦公桌、兩張椅子、兩台電風扇、一台咖啡機及雜物一堆,桌上遺有收件者為本件債務人之信件;2516建號建物與前揭建物無內梯可供通行,須由社區大樓門口進出,內有一間廁所並安裝電熱水器,屋內堆放燈具雜物,有水有電。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032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已經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之間,惟依謄本所載本件係108年5月3日建築完成;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8月1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13022322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6069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02524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