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343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查復稱建物有第三人尤○使用,債務人於該址共居且有租賃契約,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等語。債務人及第三人於同年2月21日具狀陳報住宅租賃契約書,依該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扶養費》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