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37建號建物109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之代理人用遙控鎖打開鐵捲門,為空屋,有地下室堆積雜物,僅有一入口從屋內進入,惟地下室係屬共同使用部分1836建號中之防空避難室,為整棟建物之所有權人所共同使用部分,本件拍賣該部分亦為應有部分,拍定人仍有遭共有人請求返還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故上開地下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僅就1837建號依現況點交。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113條,拍定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