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陳先生在場稱房屋係承租使用,後提供租約影本,租期自9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月11,000元。後經本院至現場履勘,本件三樓頂增建建物(9122建號)係由第三人戴小姐向債務人承租使用,自110年2月開始承租,租金每月3000元,於111年2月租期屆滿後未再另訂租約,變為不定期租約。又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三樓之結果,三樓(636建號)目前無人使用,屋內堆置廢棄物。因增建部分第三人係於建物查封後始承租使用,不得對抗債權人,而三樓部分現已無人居住使用,屋內遺留大量垃圾雜物,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另依不動產鑑定告報告書所載,本件建物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凶宅網,查無輻射屋與凶宅紀錄,再依房屋外觀,無嚴重火災受損及嚴重漏水現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且本件拍賣之建物屋齡老舊,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之912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5‧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