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而現場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其承租一個房間,租期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年繳租金新台幣24,000元,另一房間亦有人居住,惟其使用關係不明,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又建物內牆壁有嚴重凸起剝落、客廳有設置神明位,請投標人注意。
2‧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