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張傑仁稱,現由其承租與母親同住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8年9月21日(租賃契約書面記載為108年9月25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每月租金16,000元,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影本;另建物無增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090736557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4月22日未曾受理火警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5月1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14814號函覆,查訪鄰居稱不清楚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4月30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737695號函覆,震損無相關資料可稽,海砂屋部分則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