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3246、67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0年2月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3246、6743建號建物,債務人已搬離,無人居住使用,尚留有部分家具及雜物。經地政人員勘測稱,1樓後方廚房延伸部分為水平增建;5樓屋突為登記範圍,僅係封起來並裝潢作為房間使用,不屬於增建範圍;B1停車空間部分改建為游泳池、SPA室,均為登記範圍,不屬於增建。惟,地政人員稱B1另有一通道通往交誼廳(卡拉OK室),但此為公共空間,無法判定有無專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交誼廳(卡拉OK室)為公共空間,是否有分管協議,約定專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前案民國107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4279700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90巷21弄7號,經查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地下1層停車空間作為游泳池2個、蒸氣室1間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並得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罰。又民國107年9月18日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34935號函稱,前述建築物之申請人(御之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7年8月9日申請變更使用許可審查(掛號號碼:107都件收字第8494-00號)程序中,因圖說文件不全,已於107年8月16日通知補正,並應依建築法第36條於6個月期限內改正完竣後送請複查。民國109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41226號函稱,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90巷21弄7號地下1樓之變更使用執照一案,該址於107年8月9日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人:御之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因圖說不全,前於107年8月16日退請申請人改正,惟申請人未於限期內改正併完竣後送請復審,業已於108年5月9日駁回申請,該案業已失效。該址建築物涉及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惟仍須依建築法維持建築物之合法與安全性,拍定人應於取得本建築物後立即進行變更使用執照程序或恢復原核准態樣再行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6743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10年3月11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陽台增建及其他區域增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拆除後重建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