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2184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函復稱21848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等語。本院於同年12月14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其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給付租金》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