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於110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先生即債務人之委任人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林小姐,租期自110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4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並提出租約為證,本件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復於111年6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鄭○堂、劉○玲在場,債務人鄭○堂稱原房客已搬離,原況為空屋。本件執行標的其中一間浴室之天花板有大塊水泥剝落之情形,債務人劉○玲稱此疑為雇工偷工減料所致。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147144號函所載,本件建物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截至111年6月22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建物申請資料,故本件建物是否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
4‧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8‧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