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父親稱,系爭房屋現由其與債務人自住,後債務人本人到場後亦告知此情形。另該房屋有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主建物有內梯相通。
2‧因系爭房屋現為債務人本人與家屬占有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風險。
4‧本件拍賣之建物(7932建號)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8342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 延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