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本件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徐○英在場,並表示該標的現由其本人及家人居住使用,且無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形,無另出租、出借情形。4樓、5樓無獨立出入口,均由3樓出入,3、4、5樓有內梯相通,該標的頂樓有增建供奉祖先牌位。再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與地政人員至頂樓測量,確為增建(即臨編2729建號),現場作為供奉祖先之神明廳。本件前開標的部分拍定後點交。
2‧本件2729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48088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3‧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另有車位為債務人使用,惟實際情形及其編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5‧本件標的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從外觀研判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本案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尚無相關資訊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和字第1665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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