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成都楊桃冰」營業場所,現為共有人鄭王○年等6人所共同經營,由鄭○雄等共10人出租與成都楊桃冰即鄭○川(已死亡,現負責人為鄭○仁)作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243,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及本院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039號調解筆錄可稽,故拍定後不點交。816建號建物係大樓公共設施,為逃生通道,當事人稱均未占用,惟816建號建物編入中華路1段152號原因不詳,本棟二樓以上之門牌均係編入中華路1段152號,併予敘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鄭○華稱,曾有漏水情形且20年前曾發生過火災,為現均已處理完畢,無受損情形。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5148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月5日會輻字第110001841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11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39077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22100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1425建號建物之全部持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4‧157地號、158地號備考鄭○夫、鄭○文、鄭○尹、鄭○雄、鄭○信、鄭○津、林鄭○英、李鄭○英、鄭○英、鄭王○年、鄭○仁、鄭○青、鄭○華、鄭○玲、鄭○佩、鄭黃○雲(即鄭○安之繼承人)、鄭○琪(即鄭○安之繼承人)、鄭○穎(即鄭○安之繼承人)、鄭○豪(即鄭○安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5‧建號1425、建號816備考鄭○夫、鄭○文、鄭○尹、鄭○雄、鄭○信、鄭○津、林鄭○英、李鄭○英、鄭○英、鄭王○年、鄭○仁、鄭○青、鄭○華、鄭○玲、鄭○佩、鄭黃○雲(即鄭○安之繼承人)、鄭○琪(即鄭○安之繼承人)、鄭○穎(即鄭○安之繼承人)、鄭○豪(即鄭○安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分割遺產(變價)》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本案件為公同共有持分,請應買人自行確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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