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陳小姐告稱,建物部分仍係債務人在使用,部分現出租與該公司作辦公使用,公司主要營業投資課程等,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5日至111年10月24日止,租金為每月2,500元,管理費每月417元,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2‧現場牆角有裂痕,且會漏水。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3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634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25日會輻字第111000425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3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1579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2363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損害賠償》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特別提醒台北檢察署107.12.4函辦禁止處分登記(未公告是否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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