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增建,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又本件拍賣之3709建號主要用途為停車空間,經債務人配偶陳報停車位為B2-A52,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至現場調查,車位由債務人使用,請應買人自行向社區查明該停車位有無相關使用規範或限制,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二、本件拍賣之713-1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係位於永和區保生路22巷與保生路交叉口,保生路24號建物旁,無建物占用,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其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經函詢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新北市政府,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依新北市工務局函文,本筆土地為85永使字第48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未聞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四、債務人及其家屬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