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第三人王O正於111年3月1日到院稱其為本件建物實際所有權人,從取得該建物所有權起迄今,都由其配偶王鄧O英管理使用,該屋現由其配偶出租他人使用。第三人王鄧O英於111年3月13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於109年5月起出租予第三人譚O婷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據管理員稱建商有保留車位予地主保留戶,其僅知編號1、3、4、5、11、12、13機械式停車位中,有2個是債務人的,但不知確切編號,另第三人王鄧O英於111年3月13日具狀陳報停車位部分無固定使用位置,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因此部分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暨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執沒958字第1109021453號函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在案,經查其目的為因債務人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沒收犯罪所得37,612,367元,經本處111年5月30日函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是否同意於本件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由本處塗銷上開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6月8日函復不同意由本處塗銷該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是本件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聲請為之。本件需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